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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大幅提升,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制鞋等重点企业替代比例分别达到70%、80%、70%、8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中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40%以上、其他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70%以上;家具制造行业重点企业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
深圳市作为第一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荣获“无废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化能力,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当年度实际配额不足以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保护公众安全健康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深圳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深圳市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中分类的类别,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的分类,制定《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名录》(2021版),适用于深圳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适用于深圳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政策解读: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名录未做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是否纳入本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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